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科研业绩分类和认定办法(修订版)》业经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师范大学
2023年10月20日
安徽师范大学科研业绩分类和认定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高校科研评价体制机制改革要求,推动我校科研管理、评价进一步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提升科研整体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业绩成果分类认定遵循强化分类、注重质量和突出贡献的导向,秉持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和激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认定的科研业绩成果,是指经科研处组织申报、登记备案或认可, 标注“安徽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第一作者第一单位)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及获奖等(其他情况,按相关说明对待),适用于学校人才引进、岗位聘任、职称评定、导师遴选、科研考核、评价和绩效奖励等工作中涉及科研业绩成果的等级及绩效认定。
第二章 科研项目
第四条 科研项目包括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两类。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分类与绩效认定见表1。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分类认定与绩效核算以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通知书为依据,原则上项目经费须到达学校财务账户。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自筹经费项目,视作同一级别的纵向科研项目。变更依托单位转入我校、无到账经费、经费自筹的项目,核算一半科研绩效。
第八条 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合作课题可认定为纵向科研项目子课题。(1)项目投标评审书(或申报书)中明确标注子课题负责人单位和个人信息;如我校教师作为外单位主持的重大项目子课题负责人,须提供子课题立项通知书(或计划任务书)。(2)项目依托单位给我校子课题负责人划拨研究经费,其中自然科学类不低于3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6万元的。
表1 人文社科类(含艺体)和自然科学类纵向科研项目
分类与绩效认定表
认定类别 | 项目类别 | 科研 绩效分 |
人文社科类(含艺体) | 自然科学类 |
A 类 | A0 | -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项目,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中心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集成项目 | 5000 |
A1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冷门绝学研究专项团队项目,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0 类项目一级子课题(我校作为子课题承担单位) | 3000 |
A2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特别)委托、重大专项招标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重点项目、教育学重点项目、艺术学重点项目、军事学重点项目、后期资助重点项目、高校思政课研究专项重点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冷门绝学研究专项个人项目,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项目、重点国际(地区) 合作研究项目、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联合基金集成项目、重点支持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 1500 |
A3 | 国家社科基金年度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一般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优秀博士论文出版项目,高校思政课研究专项一般项目,中华学术外译一般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其他专项一般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A1 类项目一级子课题(我校作为子课题承担单位),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间国际科研合作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大研究计划培育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外国学者研究基金项目、联合基金培育项目、原创探索计划项目, A0 类项目一级子课题子任务(我校作为子课题子任务承担单位),A1 类项目一级子课题(我校作为子课题承担单位) | 600 |
B 类 | B1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后期资助、专项基金、应急项目及其它各类专项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部级项目,教育部古委会古籍整理项目,中宣部设立的一年期内专项项目,其他部委设立的竞争性及专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子课题,国家艺术基金项目,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课题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2 年期及以下面上项目、专项项目、应急管理项目,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安徽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安徽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国家有关部委设立的竞争性重点及重点专项项目 | 300 |
B2 |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安徽省社科联社会科学创新发展重大研究课题 | 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联合基金重点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 200 |
|
B3 | 安徽省领导圈定课题,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其他项目,安徽省重点智库项目(优秀)、安徽省社科联社会科学创新发展其他研究课题 | 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项目、联合基金培育项目,安徽省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项目,国家有关部委设立的竞争性及专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不含学术会议项目) | 100 |
|
C 类 | 省部级协同创新中心课题,省各厅局、各地市级政府下达的科研项目(含智库项目),以及其他公认的人文社科类厅局级科研项目(含科研平台项目) | 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设立的开放课题,省部级协同创新中心课题,省各厅局或各地级市政府下达的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公认的厅局级科研项目 | 80 |
|
D 类 | 高校设立的校级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 | 学校及其它高校设立的各种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 | 50 |
|
第九条 被撤销的项目,取消对原项目的类别认定并撤销全部绩效;被终止的项目,撤销一半绩效。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分类与绩效认定见表2。
第十一条 参与外单位的各类纵向合作项目参照横向科研项目核算绩效。
表2 横向项目分类与绩效认定表
认定类别 | 满足条件 |
人文社科类 | 自然科学类 |
A 类 | A0 | - | 年度累计到账研究经费5000万元及以上,或主持单项项目年度到账研究经费2500万元及以上 |
A1 | 年度累计到账研究经费450万元及以上,或主持单项项目年度到账研究经费300万元及以上 | 年度累计到账研究经费900万元及以上,或主持单项项目年度到账研究经费600万元及以上 |
A2 | 年度累计到账研究经费300万元及以上,或主持单项项目年度到账研究经费150万元及以上 | 年度累计到账研究经费600万元及以上,或主持单项项目年度到账研究经费300万元及以上 |
A3 | 年度累计到账研究经费150万元及以上,或主持单项项目年度到账研究经费75万元及以上 | 年度累计到账研究经费300万元及以上,或主持单项项目年度到账研究经费150万元及以上 |
B 类 | B1 | 主持单项项目年度到账研究经费30万元及以上 | 主持单项项目年度到账研究经费60万元及以上 |
B2 | 主持单项项目年度到账研究经费25万元及以上 | 主持单项项目年度到账研究经费50万元及以上 |
B3 | 主持单项项目年度到账研究经费20万元及以上 | 主持单项项目年度到账研究经费40万元及以上 |
C 类 | 主持单项项目年度到账研究经费10万元及以上 | 主持单项项目年度到账研究经费20万元及以上 |
D 类 | 主持单项项目年度到账研究经费5万元及以上 | 主持单项项目年度到账研究经费10万元及以上 |
说明:横向科研项目绩效核算以当年个人累计到账经费为依据,科研绩效分认定标准为:人文社科类10分/万元、自然科学类5分/万元,最高5000分。 |
第三章 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按照成果属性及发布形式,分为论文类、著作类和应用类,其中应用类成果包含决策咨询、文艺创作演艺竞技实践类和知识产权类。
第十三条 论文类成果指在正式学术期刊、集刊、论文集、报纸的理论或学术版等载体上发表的研究性、综述性文章。学术会议报道、会议综述、书评、译文、随笔、基础研究数据及样本检测数据等不予认定。
第十四条 论文类成果按期刊分为五大类,具体分类与绩效认定见表3,期刊分类目录见附件1-4。
表3 论文类成果分类与绩效认定表
认定类别 | 科研绩效分 |
A类 | A1 | 顶级一类期刊 | 5000 |
A2 | 顶级二类期刊 | 3000 |
A3 | 顶级三类期刊 | 1200 |
A4 | 顶级四类期刊 | 1000 |
A5 | 顶级五类期刊 | 400 |
B类 | B1 | 权威一类期刊 | 300 |
B2 | 权威二类期刊 | 150 |
C类 | C1 | 导向一类期刊 | 50 |
C2 | 导向二类期刊 | 40 |
D类 | D1 | 梯队一类期刊 | 30 |
D2 | 梯队二类期刊 | 20 |
E类 | E1 | 普通一类期刊 | 15 |
E2 | 普通二类期刊 | 10 |
第十五条 学术著作是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的学术成果,分为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科普著作、工具书等,一般应不少于15万字。合著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安徽师范大学。多卷本丛书以整体成果认定,再版的学术著作、介绍性作品、选编作品、案例分析、随笔集、自传、诗集等不予认定。学术著作的分类与绩效认定见表4。
表4 学术著作的分类与绩效认定表
认定类别 | 满足条件 | 出版社类型和名称 | 科研绩效分 |
特别类 | 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学术著作 | 1000分 |
A 类 | 一类出版社出版的专著 | 1. 一类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三联书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译林出版社 2. 二类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央党校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央编译出版社、教育科学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学习出版社、外文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或发行)、中国机械工业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中国林业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中国电力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九州出版社、民族出版社、国家图书馆出版社、文化艺术出版社、军事科学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古籍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吉林大学出版社、南开大学出版社、中山大学出版社、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人民体育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 3.三类出版社:除一类、二类出版社以外的出版社 | 10分/万字 (最高500分) |
B 类 | 二类出版社出版的专著,一类出版社出版的编著、译著、古籍整理、科普著作、工具书 | 3分/万字 (最高150分) |
C 类 | 三类出版社出版的专著,二类出版社出版的编著、译著、古籍整理、科普著作、工具书 | 1.5分/万字 (最高75分) |
D 类 | 三类出版社出版的编著、译著、古籍整理、科普著作、工具书 | 1分/万字 (最高50分) |
说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一般性出版社不予认可,重要出版社,其影响度的鉴别由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裁定。 |
第十六条 决策咨询成果是指为政府、行业等部门提供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或对策建议,具体分类与绩效的认定见表5。
表5 决策咨询成果分类与绩效认定表
认定类别 | 决策咨询成果采纳、签批等情况 | 参照期刊论文类别 | 科研绩效分 |
A 类 | A1 | 获中共中央总书记肯定批示 | A1 | 5000 |
A2 | 获政治局其他常委肯定批示 | A2 | 3000 |
A3 | 获副国级领导肯定批示;被国务院、全国人大法律法规、规划、政策制定采纳;在国家级重要内部刊物上发表,如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成果要报、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教育成果要报等在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内参或内部资料等刊物上发表 | B1 | 300 |
A4 | 获省委常委、中央部委领导肯定批示;被国家部委、省级政府人大法律法规、规划、政策制定采纳;在新华社总社、人民日报社、光明日报社、求是杂志社、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中国社科院主办的内参或内部资料等刊物上发表 | B2 | 150 |
A5 | 被厅局级、地市级政府法规、规划、政策制定采纳 | C2 | 40 |
认定类别 | 决策咨询成果采纳、签批等情况 | 参照期刊论文类别 | 科研绩效分 |
B 类 | B1 | 在教育部社科司、省级党委和政府部门主办的重要内部刊物上发表,如教育部社科司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安徽省委办公厅信息综合室安徽信息(信息专报)、研究动态与对策建议、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咨政、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应用对策、安徽省委宣传部“部门出题,智库解题”活动评选优秀成果等 | C1 | 50 |
B2 | 在厅局级、地市级政府部门主办的内部智库刊物上发表的成果 | D1 | 30 |
C 类 | - | 面向省域及以上或行业、产业研究连续发行三年以上的皮书或系列研究报告 | D2 | 20 |
第十七条 文艺创作、演艺、竞技实践类成果,主要指文学艺术作品的原创成果、表演创作成果、组织传播创作成果、文艺演出(展演)成果、体育竞技比赛获奖成果等,分为出版发表类、演艺类、竞技获奖类和文艺获奖类四类。发表在期刊上的艺术原创作品原则上不少于半个版面。
(一)出版发表类和演艺类成果分类与绩效认定见表6。
表6 出版发表类和演艺类成果分类与绩效认定表
成果 | 认定 | 满足条件 | 参照期刊 | 科研绩效分 |
类型 | 类别 | 论文类别 |
出版发表类 | A类 |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上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一类出版社出版的文学、艺术作品 | B2 | 150 |
B类 | 在人民文学\当代\收获\十月上发表的原创性中长篇小说、长篇史诗、艺术作品;二类出版社出版的文学、艺术作品 | C1 | 50 |
C类 | 在人民文学\当代\收获十月上发表的原创性短篇小说 | C2 | 40 |
D类 | 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艺术研究院、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部委等主办的文学刊物、报纸上发表的小说、艺术作品;开发行 80 幅作品以上的个人美术作品集;公开出版 60 分钟以上的个人演艺音像作品 | D1 | 30 |
E类 | 公开出版 15 万字以下的原创文学、艺术作品;公开发行 40-80幅作品的美术作品集;公开出版 30-60 分钟的个人演艺音像作品 | D2 | 20 |
成果 类型 | 认定 类别 | 满足条件 | 参照期刊论文类别 | 科研绩效分 |
演艺类 | A 类 | 在国际或国家级专业场所举办的个人艺术作品专场;被国际或国家级专业部门收藏的艺术作品;被党和国家领导人用于公务活动的艺术作品;在中央电视台公开播出的主创演艺作品;策划或组织中央部委举办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大型文艺活动;中央部委举办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大型活动的团体操编导 | B1 | 300 |
B 类 | 在省级专业场所举办的个人艺术作品专场;被省部级专业部门收藏的艺术作品;在省级电视台公开播出的主创演艺作品;策划或组织省级行政机关举办的全省性大型文艺活动;省级行政机关举办的全省性大型活动的团体操编导 | C1 | 50 |
说明:“国际级专业场所”指中国国家博物馆、故宫博物院、大英博物馆、卢浮宫、大都会艺术博物馆、列宁格勒美术馆等。“国家级专业场所”指国家大剧院、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画院、中国国家话剧院等。 |
(二)竞技获奖类和文艺获奖类成果分类与绩效认定见表7。
表7 竞技获奖类和文艺获奖类成果分类与绩效认定表
成果类型 | 认定 类别 | 满足条件 | 参照获奖类别 | 科研 绩效分 |
竞技获奖类 | A 类 | 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决赛(金牌/银牌/铜牌) | A1/A2/A3 | 10000/6000/4000 |
B 类 | 全国性单项锦标赛、全国性综合性运动会决赛(金牌/银牌/铜牌) | B3/C2/C3 | 800/100 /50 |
C 类 | 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决赛(金牌/银牌/铜牌) | D1/D2/D3 | 40/30/20 |
文艺获奖类 | A 类 | 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 获奖 | A2 | 6000 |
B 类 | 其他全国性重要文艺奖项评奖活动中获奖的文学艺术作品(一、二、三等奖、入选) | A3/A4/B1/B2 | 4000/3000/1200/1000 |
C 类 | 全国性专业协会主办的评奖活动中获奖的文学艺术作品(一、二、三等奖、入选) | C2/C3/D1/D2 | 100/50/40/30 |
D类 | 省级专业协会主办的评奖活动中获奖的文学艺术作品(一、二、三等奖) | D1/D2/D3 | 40/30/20 |
说明: 1.“全国性重要文艺奖项”指中宣部保留的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相应获得者具体 包括: (1)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获奖作品,含特别奖和优秀作品奖。其中,电影(含纪录电影、动画电影)、电视剧(含电视纪录片、电视动画片)、戏剧、广播剧作品为导演、编剧、主演署名第一的个人;歌曲作品为作词、作曲署名第一的个人;文艺类图书为署名第一的作者。 (2)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包括文华奖、群星奖、动漫奖获奖作品和个人单项奖。其中,文华大奖、群星奖优秀作品为导演、编剧、主演署名第一的个人;最佳动漫作品、最佳动漫创作团队、最佳动漫教育机构、最佳动漫国际市场开拓为贡献排名第一的个人。 (3)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包括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获奖作品和个人单项奖。其中,优秀作品为导演、编剧、主演署名第一的个人;优秀节目、栏目为导演署名第一的个人。 (4)中国文联12个奖项,包括中国戏剧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美术奖(金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书法兰亭奖(金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电视金鹰奖的获奖作品和个人单项奖。其中,戏剧、电影、电视作品类为导演、编剧、主演署名第一的个人;曲艺、舞蹈类为编剧(编导)、主演署名第一的个人;民间文艺、杂技类为主演署名第一的个人。 (5)中国作协4个奖项,包括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 2.“全国性专业协会”指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戏剧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杂技家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和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等。 |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类成果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动植物新品种权,标准和成果转化四类。具体分类与绩效认定见表8。
表8 知识产权类成果分类与绩效认定表
第四章 科研成果奖
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奖包括政府奖和社会力量奖两类。社会力量奖指由教育部登记认可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有重要影响力的经常性科学研究奖项,包括陈嘉庚科学奖、青藏高原青年科技奖、霍英东基金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浦山世界经济学优秀成果奖、思勉原创奖、张培刚发展经济学优秀成果奖,以及孙冶方研究基金会、吴玉章研究基金会、陶行知研究基金会、钱端升基金会等颁发的自然科学奖、社科优秀成果奖等。科研成果奖分类与绩效认定见表9。
表9 科研成果奖分类与绩效认定表
认定类别 | 奖项名称及满足条件 | 科研绩效分 |
人文社科类(含艺体) | 自然科学类 |
A类 | A1 | - | 国家科技成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 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及以上。 | 20000 |
A2 |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及以上。 | 国家科技成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 | 10000 |
认定类别 | 奖项名称及满足条件 | 科研绩效分 |
人文社科类(含艺体) | 人文社科类(含艺体) |
A类 | A3 |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 会科学)二等奖 |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一等奖 | 4000 |
A4 | 安徽省社会科学奖一等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二等奖 | 3000 |
A5 | 安徽省社会科学奖二等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 |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青年奖 | 1500 |
B类 | B1 | 国家图书奖(正式),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含青年奖) | 中国专利金奖,国家图书奖(正式) | 1200 |
B2 | 其他国家部委、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科研优秀成果一等奖(证书须盖带国徽的部委公章,下同) | 其他国家部委、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科研优秀成果一等奖(证书须盖带国徽的部委公章,下同) | 1000 |
B3 | 安徽省社会科学奖三等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及其他国家部委、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科研优秀成果二等奖 |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三等奖及科学技术合作奖,以及其他国家部委、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科研优秀成果二等奖 | 800 |
C类 | C1 | 社会力量奖一等奖(特等奖),其他国家部委、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科研优秀成果三等奖和优秀奖 | 150 |
C2 | 社会力量奖二等奖 | 100 |
C3 | 社会力量奖三等奖 | 50 |
D类 | D1 | 厅局、地级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优秀科研成果奖等一等奖(须有正式公文,并颁发获 奖证书,下同)。 | 40 |
D2 | 厅局、地级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优秀科研成果奖等二等奖。 | 30 |
D3 | 厅局、地级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优秀科研成果奖等三等奖。 | 20 |
第二十条 奖项获奖时间以获奖证书标明的颁奖时间为依据,获奖单位或个人的排序以获奖证书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我校独立或作为第一单位完成的项目、成果和奖项,原则上由第一完成人参照下列比例核算参与人绩效,详见下表:
参与人数 | 完成名次 |
主持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1 | 1 |
|
|
|
2 | 3/4 | 1/4 |
|
|
3 | 2/3 | 2/9 | 1/9 |
|
4 | 3/5 | 3/15 | 2/15 | 1/15 |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在导师指导下取得的研究成果(导师为通讯作者或者署名第二的),导师视为成果第一完成人,其他合作者的绩效参照第二十一条核算。
第二十三条 论文类成果按其发表时期刊所在类别核算,涉及需要检索的,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提供的检索数据为核算依据。论文绩效核算时,所在期刊被列入需要科研管理部门重点监控和评估或被相关数据库移出,不予核算绩效。
同一篇论文按收录类别或语言版本就高计算一次。在同一期刊连载的论文(论文题名相同),认定为 1 篇论文。
论文只对第一或通讯作者核算绩效。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非同一人且均为我校人员的,按双方签署的绩效分配书面协议核算,由1位完成人申报。我校列为非第一单位的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的A4类及以上论文核算1/3绩效。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申报高级别项目,对撰写国家级项目申请书且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每项计10分;撰写省部级项目申请书且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每项计5分;发明专利公开后尚未授权的减半计分。
第二十五条 我校作为完成单位之一的A4类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排名为第二、三、四完成单位的,按照相应绩效的40%、20%、10%予以核算。我校作为完成单位之一的其他类科研成果奖,排名为第二、三、四完成单位的,按照相应绩效的20%、10%、5%予以核算,个人参与不予核算绩效。
第二十六条 凡存在意识形态问题、学术造假、抄袭剽窃、一稿多发、重复申报立项等学术失范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项目、成果和获奖一经查实,均不予认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科研业绩成果认定工作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凡未列入本办法认定范围内的科研业绩,或对科研业绩认定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均可向科研处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科研处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认定意见。对科研处认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裁定。异议材料须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匿名异议材料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师范大学科研业绩分类与认定办法》(校科字〔202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安徽师范大学论文分类导向性期刊目录
2.学校认定的综合性顶级期刊
3.学校认定的教学论期刊
4.学校认定的学科顶级期刊、重点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