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我们 | 师大首页
    转发《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 》
    编辑:张银丹 预审:张德让 终审:张德让 发布日期:2022-06-21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采购管理规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2017年6月19日


    安徽师范大学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采购管理,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健全内控机制,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安徽省高校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进行物资、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采购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必须注重节俭办学、资源共享,做到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做到决策、执行和监督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

    第四条  采购项目按照采购内容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等。

    本规定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规定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规定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采购、管采分离”的管理制度,采购管理按照学校、归口部门和项目单位实行三级管理机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协调、实施学校各类采购工作。组长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领导组下设招标采购办公室,由资产管理处分管招投标工作的副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招投标及采购中心具体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领导组固定成员为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教代会执委会主要负责人,非固定成员为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纪委监察处负责采购纪检监察。    

    第七条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国家和各级各类采购工作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校内采购监管、审定采购评议结果;

    (三)负责审议采购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重大质疑和投诉。

    第八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招标采购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各级各类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实施年度采购计划;

    (三)负责审批采购模式和采购方式,审核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技术参数论证、评审办法论证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监管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的采购合同签订、履行及验收;

    (五)负责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质疑、投诉等相关问题,协助审计、纪委实施采购审计和违纪查处;

    (六)负责学校采购平台系统与招标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

    (七)负责各类采购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上传工作;

    (八)负责各类采购活动的组织监管,加强内控建设。

    第九条  项目采购的归口管理依据校内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界定审核监管范围、行使归口管理职责。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项目属性或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归口管理部门。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立项审批;

    (二)负责采购过程中的技术支持,配合招投标及采购中心做好采购工作;

    (三)负责主管经费的项目资金审批、合同商定及资金支付;

    (四)负责归口项目的绩效评价和动态跟踪,配合招标采购办公室做好合同履约与验收监管;

    (五)负责归口范围内协议定点供应商的履约监管。

    第十条  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采购需求和预(概)算,负责立项论证,保证采购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配合招投标及采购中心做好采购工作,负责采购项目的资金审批、参数编制、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支付;

    (三)组织完成单位自行采购限额以下的相关采购工作,并对本单位自行采购工作负责;

    (四)及时办理采购形成的资产入库,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并下达学校采购预算;

    (二)负责通过省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任务书;

    (三)负责采购资金核付,督促采购预算执行。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政府分散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具体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在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由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机构集中采购。

    (二)政府分散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在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执行政府分散采购。因特殊情况经省财政部门批准调出集中采购预算的集中采购项目也可以执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可以由学校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三)学校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项目以外、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执行学校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可以由学校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四)单位自行采购

    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一般由单位自行采购。工程类项目、省级批量采购及定点采购项目和学校定点采购项目,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或学校集中采购,经归口部门和监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单位自行采购。

    第十三条  学校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各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有关规定执行。重大项目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学校可委托政府招投标部门代为招标。纳入省、市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标的项目,依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必须组织论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组织执行。

    第十六条  采购进口设备必须组织三个以上专家论证签字,项目单位申报、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因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引发的学校自主采购项目,可以按照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应急采购预案处理。预算立项由项目单位或归口部门负责办理审批,重大项目按学校“三重一大”制度执行,采购方式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或报请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采购预算、立项及限额标准

    第十八条  年初的年度采购预算由项目单位立项论证和预算申报,财务处牵头组织资产管理处、相关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核论证,形成采购预算计划,上报党委常委会审批。招标采购办公室统筹划分采购模式和采购方式,招投标及采购中心依据采购预算计划执行采购。

    第十九条  年中的追加预算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办理立项论证和预算申报,财务处审批经费来源,归口管理部门审批立项,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采购执行审批。重要项目或50万以上采购项目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严格按照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和限额标准执行,同时依据国家和安徽省出台的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文件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物资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人民币;服务类单项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人民币;工程类单项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人民币。

    学校集中采购限额及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填报《采购项目申请表》逐项审批,招投标采购中心组织集中采购。

    二十二条  对于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填报《采购项目申请表》逐项审批后,由项目单位按下列要求组织采购,采购资料报招投标及采购中心备案:

    (一)货物类和服务类

    1、预算资金2万元至5万元之间的采购,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批采购方式、指导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2、预算资金2万元以下的采购,由项目单位合理确定采购方式、组织三人以上采购小组自行采购。

    (二)工程类

    1、预算资金1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批后、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确定施工企业。

    2、工程类项目预算申报应避免刻意规避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采购方式原则上公开挂网。归口部门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可以批准项目单位自行采购工程项目,但要加强指导和监管。

    第五章 采购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预算采购管理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申请

    项目单位提交《安徽师范大学采购项目申请表》和立项论证,报告项目建设内容、论证材料、技术及商务要求、经费来源和完成时间要求等,完成逐项审批。

    (二)立项启动

    1、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批采购模式和采购方式,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2、政府集中采购由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协助招投标采购中心负责项目申报,联系、配合政府集采机构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三)签订合同

    1、招投标及采购中心发布中标公告、发放《中标通知书》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向学校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

    2、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重点的项目合同事先应送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合同必须包含廉政责任的内容。

    3、合同签订文本由招投标及采购中心、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财务处分别备案。

    4、项目承担单位不按时签订合同或自动放弃的,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和归口管理部门按程序处置,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项目承担资格,确定排名第二的项目候选人为项目承担单位。如未确定排序或再次出现取消资格情况的,则需重新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弃标需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请处置。

    (四)项目实施和验收

    1、合同签字生效后,采购合同的履约由项目单位负责;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履行情况过程和质量跟踪管理。

    2、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合同标的发生数量变更,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3、项目合同执行完毕后,归口管理部门会同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合同规定及时组织验收,重点项目由分管校领导主持验收。

    (五)项目审计

    工程类项目验收合格后,审计处按照相关的法规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招标采购办公室、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全力配合,按照审计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六)项目付款

    采购项目验收和审计完成后,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应及时向招标采购办公室提交结项申请,办理结项手续后履行付款责任。

    (七)材料归档

    项目采购《申请表》、论证报告、采购文件、评审材料、上会材料、公示材料、交接材料以及合同文本等材料由招投标及采购中心负责归档。

    第六章 采购监督与纪律查处

    第二十四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各部门(单位)、评标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采购工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采购行为,严肃采购工作纪律。

    (一)严禁违反程序和暗箱操作;

    (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采购;

    (三)严禁将应当以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四)严禁委托不具备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业务;

    (五)严禁在采购活动中私自接受或索取投标人(供应商)任何形式的财物及好处;

    (六)严禁泄露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信息;

    (七)严禁与供应商串通,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资金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徽省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内控建设要求,实施采购岗位职责和人员配备的内控分离,加强采购业务培训、规范采购活动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负责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监督。参与采购工作的各部门、单位和采购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监察处负责对学校采购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采购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上级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追责制度。对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或不按规定擅自进行采购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教育集团(含三附)、出版社等独立核算单位的采购原则上按照本规定执行,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学校后勤餐饮原材料采购由后勤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采购管理办法,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皖江学院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采购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学校权限范围内的资产出租、资产处置、委托经营服务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和实施参照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或个人捐赠资金的采购项目,资金提供方与学校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利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后,其所依据的上位规范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师范大学采购管理规定(试行)》(校资产字〔2012〕3号)同时废止。

     

     

     

     

     

    安徽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76月20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