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留学安徽”奖学金对我校来华留学生的管理效益和激励作用,特制定《安徽师范大学“留学安徽”奖学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留学安徽”奖学金只发给在我校进行学历教育学习的留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间,若“留学安徽奖学金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中途因个人原因离开我校,需将收到的奖学金全额退还给国际教育学院。
第三条 安徽师范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每学期都会对奖学金生进行综合评审,决定哪些留学生享受奖学金。对于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将取消其当学期享受奖学金资格。
第四条 评审内容:国际教育学院全面考核奖学金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并在考核评比的基础上提出评审建议。
(一)学习成绩:考查范围包括上一学期课程学期总评成绩和本学期期中考试成绩(按照7:3计算平均分)。平均分在80分及以上且无不及格的可享受全额奖学金;平均分在70分及以上且无不及格的可享受部分奖学金;平均分低于70分或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不得参加当学期奖学金评审;
(二)学习态度:按时上课,事假、病假履行请假手续,勤奋好学,出勤饱满,因严重旷课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同学无资格参加当学期奖学金评审;
(三)行为表现: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校纪校规,无打架、酗酒、使用违规电器等不良行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校内外活动。因使用违规电器受到处分的同学无资格参加当学期奖学金评审。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权在国际教育学院。
国际教育学院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