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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编辑:韩笑 预审:郑甲申 发布日期:2018-09-21

为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保证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更好地为建设高水平大学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因公出国(境)界定

凡享受学校待遇、出国经费由学校或政府承担的出国(境)执行访问、合作研究、实习培训、短期讲学、出席国际会议等任务均属因公出国(境)。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

(二)因公出国(境)必须在计划内并事先落实出访经费。

(三)申请出国(境)人员必须出具正式邀请函(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有邀请人签字)、邀请函翻译件、详细日程安排及其它所必须的文件。(具体申请材料见安徽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系统)

(四)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的,还须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访日程、出访费用预算、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和出国(境)任务批件。

(五)除工作特殊需要外,领导干部一年内出访不得超过一次。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予因公派出:

1.出国(境)人员与出访任务不相符;

2.出访经费过高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出访申请或由学会、协会、中心等所组织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出访申请;

3.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者;

第三条 申报程序

学校因公出国(境)工作由校外事办公室归口管理,组织部、人事处、科研处、财务、纪委办公室等部门和出国申请人所在单位依职责权限按程序审批。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首先在安徽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网上申报系统中按要求提交申请,由所在单位领导进行审核,校外事办公室初审后,由人事处、财务处、纪委办公室、组织部、科研处等依据不同人员类型进行审签,最后校外事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校领导审批。

两人及以上出访团组还须出具出访论证报告(内容包括:出访时间、出访单位、出访人员及其出访任务和意义)并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二)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且须报组织部或人事处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因私出国( 境) 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

第四条 回国任务

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要妥善保管证件,回国后必须在7日内将证件、10日内将出访总结以及经学校授权在外签订的交流合作协议、洽谈的合作项目书一并交至外事办公室,然后才能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第五条 出访经费

(一)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30号)精神,省财政厅省外事办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104号文,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经费和外汇管理,不得突破经费预算,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二)以政府和学校经费支付出国(境)费用的,须符合相关经费预算及其他管理规定要求。由外方提供资助的,若外方提供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相应规定的,均不得再从学校经费中支付费用。未经学校批准出访的,一律不得在科研、行政等经费中报销出国(境)费用。

(三)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必须附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校外事办公室预审意见并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超标准、计划外发生的费用不得核报。

(四)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出国(境)费用,一律不得在政府及学校经费中报销。

第六条 纪律与监督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出国前须接受校外事办公室的行前教育并签署承诺书,要严守国家秘密,自觉遵守外事纪律,服从安排,自觉维护国家、学校和个人形象。

(二)因公出国(境)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出国(境)后,一般不得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

(三)以政府和学校经费支付出国(境)费用、从事公务活动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通过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境)证件。否则,一律视为违纪行为,并追回报销的出国(境)费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因公出访人员出国(境)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严禁借出访之名,变相公费旅游,谋取私利。

第七条 生效与解释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校外字2008〕45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校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