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因公出国管理体制的基本情况 长期以来,中国政府根据本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因公出国管理体制,保证了因公出国渠道的畅通,为增进与世界各国的相互了解、加深友谊、促进交流、互利合作做出了积极贡献。中国因公出国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国任务审批制度。赴国(境)外执行公务的因公出国人员须由派遣部门向拥有外事审批权的上级部门申请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审批部门主要审查出国任务是否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人员组成是否合理。
(二)出国人员审查制度。因公出国人员的审查一律由授权的部门归口负责,主要审查该出国人员有无犯罪记录、工作表现和个人品质。
(三)因公护照颁发制度。派遣部门持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出国人员审查批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发照机关申领护照。发照机关根据规定对派遣部门提交的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颁发相应的护照。如发现不符合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或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情况,发照机关有权拒绝发照。
(四)因公护照的集中保管制度。中国政府本着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层层负责的原则对因公护照进行集中保管。因公出国人员须在回国后尽快交回其所持护照,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登记、保管,保证因公护照只能用于出国执行公务目的。
二、因公护照
因公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护照又分为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中国因公护照主要签发给出国执行公务人员。
(一)各类因公护照的颁发机关和颁发对象分别为: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颁发给中国党、政、军高级官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各民主党派的主要领导人,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等。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颁发给中国各级政府部门副县、处级(含)以上公务员、中国派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驻联合国组织系统及其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公务普通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颁发给中国各级政府部门副县、处级以下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等。
护照颁发机关对已经发出的护照有权收缴、宣布作废或吊销。
(二)因公护照有效期
根据规定,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各类护照不再办理延期、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