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学院: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护照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外函﹝2018﹞20号)和《关于印发因公出访行前外事纪律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外事组办﹝2018﹞20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因公护照等证件的管理
1.因公、因私护照不得混用。
2.有因私护照的,持因公护照出国执行公务之前须主动将因私护照交至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保管,处级干部须提供校党委组织部出具的因私护照保管证明。故意隐瞒者责任自负。
3.不得持因公护照执行公务以外的其他活动。
4.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在回国后7天之内,将所持因公护照或因公港澳通行证送交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护照科统一保管,严禁个人持有。
5.对于领取护照后因故未能出境者,自决定取消本次执行出国任务之日起,7天内将护照交还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护照科,同时将未出境原因以书面形式(单位盖章)交至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
6.严禁持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除外)。
7.对所有离职、退休人员注销其本人名下因公护照。
二、坚持因公出国行前外事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1.采取集中教育、重点谈话、个别提醒及函告等方式对所有因公出国人员进行行前外事教育。
2.厅级人员因公出访团组由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进行外事纪律教育。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访团组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进行外事纪律教育。
3.所有因公出访团组出国执行公务前需填写《行前外事教育登记表》并签字。原件上交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复印件在领取因公护照时交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因公签证科。
三、切实规范因公出访任务报批与执行
1.参加各类因公出访人员的身份必须与出访任务、本人分管或承担的工作相符,坚持因事定人原则。
2.所有因公出访团组须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3.因公出访应由国境外对口机构、人员或国际会议组委会发出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以及出访任务相关。不得通过各类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
4.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严格执行省政府外事办批复的时限和行程,不得擅自增加往返国家,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如遇不可抗因素,访问行程受阻可能会延长在外停留时间的,须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本人所在学院和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经省外办批准后方可延期。未经批准,无故擅自延期者,视情暂停其本人2至5年公派出国申请,暂停其所在学院1至3个月因公出访手续办理。因公出访应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获取一国签证而访问数国,不得以任何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四、严格执行《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校办字〔2017〕54号)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办法》中关于回国后护照上交规定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国际交流合作处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