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科研业绩校长奖奖励办法》业经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师范大学
2023年10月20日
安徽师范大学科研业绩校长奖
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 切实发挥科学研究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以质量、创新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评价体系,促进我校科研水平提升和高水平科研成果产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 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2号)和教育部《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社科〔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相关科研突出业绩,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及获奖等(其他情况,按相关说明对待),各类科研业绩的级别与业绩认定参照《安徽师范大学科研业绩分类和认定办法》。
第三条 科研业绩校长奖面向学校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学生。
第二章 科研业绩校长奖奖励及标准
第四条 科研业绩校长奖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并根据当年预算进行微调。
第五条 科研业绩校长奖奖励的范围及标准见下表。
科研业绩校长奖奖励的范围及标准
科研业绩类型与级别 | 奖励标准(万元) |
纵向科研项目 | 自然科学类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技部审批立项的重大、重点项目 | 立项经费的30% |
A类其他项目 | 立项经费的25% |
人文社科类 |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审批立项的重大、重点项目 | 立项经费的40% |
A类其他项目 | 立项经费的30% |
B类项目 | 立项经费的15% |
科研成果奖 | 自然科学类 | A1 | 200 |
A2 | 100 |
A3 | 50 |
A4 | 40 |
A5 | 20 |
人文社科类 | A2 | 45 |
A3 | 35 |
A4 | 30 |
A5 | 15 |
标志性科研成果 | 期刊论文 | A1 | 50 |
A2 | 30 |
A3 | 12 |
A4 | 10 |
A5 | 1 |
学术著作 | 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学术著作 | 10 |
A类著作 | 5 |
决策咨询成果 | A1 | 50 |
A2 | 30 |
A3 | 3 |
A4 | 1.5 |
竞技获奖类 | A类金牌 | 100 |
A类银牌 | 60 |
A类铜牌 | 40 |
文艺获奖类 | 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 获奖 | 60 |
其他全国性重要文艺奖项评奖活动中获奖的文学艺术作品一等奖 | 40 |
其他全国性重要文艺奖项评奖活动中获奖的文学艺术作品二等奖 | 30 |
说明: 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指的是第一作者第一单位;我校列为非第一单位的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的A4类及以上论文,奖励按相应类别奖励额度的1/3发放。 我校作为完成单位之一的A4类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排名为第二、三、四完成单位的,奖励按照相应类别奖励额度的40%、20%、10%发放。 科研项目立项经费不包含外拨资金。 |
第三章 实施与异议处理
第六条 科研业绩校长奖须由学院组织申报,经科研处审核,报学校批准核定。
第七条 科研业绩校长奖直接奖励给个人。
第八条 凡涉及以剽窃、抄袭、重复发表等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科研业绩不予奖励;已奖励的予以追回。
第九条 科研业绩校长奖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研业绩校长奖或隐瞒申报人舞弊行为的,学校将追究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撤销奖励。
第十条 参与学校科研业绩校长奖奖励核算工作的有关人员在核算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相应的参与资格,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二级单位的科研业绩奖励参照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有个人所得奖励均为税前奖励,获奖者收入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涉及保密监管的成果,须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师范大学科研绩效奖励办法》(校科字〔2022〕3号)《安徽师范大学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标志性科研成果奖引导激励办法》(校科字〔2020〕10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主管部门或相关学术机构裁定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