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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关于修改<安徽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编辑:张银丹 预审:张德让 终审:张德让 发布日期:2022-06-17

     

    关于修改《安徽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2016年元月1日起,省财政厅调整了差旅费中住宿费标准。为了更好地保证因公出差人员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现对《安徽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办字〔201516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出差住宿费标准

    调整后,出差住宿费执行如下标准:

                   /人.天

    省份

    校级及正高职称人员

    其他人员

    省份

    校级及正高职称人员

    其他人员

    北京市

    650

    500

    辽宁省

    480

    350

    上海市

    600

    500

    重庆市

    480

    370

    广东省

    550

    450

    云南省

    480

    380

    深圳市

    550

    450

    新 疆

    480

    350

    浙江省

    500

    400

    江西省

    470

    350

    厦门市

    500

    400

    广 西

    470

    350

    西 藏

    500

    350

    四川省

    470

    370

    青海省

    500

    350

    贵州省

    470

    370

    海南省

    500

    350

    甘肃省

    470

    350

    江苏省

    490

    380

    宁 夏

    470

    350

    青岛市

    490

    380

    安徽省

    460

    350

    天津市

    480

    380

    内蒙古

    460

    350

    大连市

    490

    350

    陕西省

    460

    350

    福建省

    480

    380

    宁波市

    450

    350

    山东省

    480

    380

    河北省

    450

    350

    河南省

    480

    380

    黑龙江省

    450

    350

    山西省

    480

    350

    吉林省

    450

    350

    湖北省

    480

    350

    湖南省

    450

    350

    二、市内交通费

    1.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2.自带交通工具出差的,市内交通费凭票报销,限额不超过80元/人.天。

    三、凡此次未修改的部分仍执行原规定。

    四、本次修订经 2017年1月5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2017年1月10日